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要求
作者:如思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21-12-17 12:38阅读量:18625
日前,深交所向紫鑫药业控股股东国药兆祥医药有限公司发出关注函。
日前,紫鑫药业发布公告披露《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公告》,称紫鑫药业原控股股东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国药兆祥签订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对于自身业绩表现,杜鹏农牧曾表示,公司国际食品贸易和农业生产资料配送业务目前处于整合阶段,肉牛产业发展处于起步阶段,各项业务处于发展过渡期,盈利能力尚未完全释放。
本次表决权委托后,国药兆祥成为紫鑫药业的控股股东但国药兆祥至今尚未按照相关规定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对外披露对此,深交所要求国药兆祥说明尚未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原因及目前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要求: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包括下列内容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姓名,住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法人的,其名称,注册地及法定代表人,
持股目的,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
上市公司的名称,股票的种类,数量,比例,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该公司股票的简要情况,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还应当披露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
第十七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除须披露前条规定的信息外,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取得相关股份的价格,所需资金额,或者其他支付安排,
投资者,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持续关联交易的,是否已做出相应的安排,确保投资者,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避免同业竞争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组织结构,公司章程等进行调整的后续计划,
前24个月内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不存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能够按照本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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